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衣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关于开展2010年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10年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201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初评工作即日启动。现将相关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定范围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大一学生)。
3、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①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⑤品行端正,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2、国家励志奖学金特殊条件 :凡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三等奖学金及以上表彰者。
3、国家助学金各等次特殊条件
①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条件:一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应着重考虑孤残、烈士子女、单亲,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困难学生;二是近两年内获得校级奖学金(包括单项奖学金)和优秀团员、团干称号等各项荣誉及校级以上荣誉的学生(2010级学生不受此限);
②享受二、三等国家助学金的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困难(品学兼优学生可优先考虑)。
4、省政府奖学金特殊条件:凡上一学年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表彰者,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原则上也不得与国家助学金同时获得。
以上各项资助项目,申请学生均需填写相应申请表。
三、指标与金额
1、按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总名额和各学院有资格参评的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名额见下表:
学 院
| 励志奖学金名额
| 助学金名额
| 省政府奖学金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第一临床学院
| 106
| 102
| 481
| 102
| 11
|
第二临床学院
| 44
| 43
| 205
| 43
| 4
|
第三临床学院
| 40
| 40
| 189
| 40
| 4
|
公共管理学院
| 17
| 19
| 79
| 19
| 2
|
护理学院(含本部在药护学院托管学生)
| 48
| 55
| 256
| 55
| 5
|
药检学院
| 33
| 36
| 170
| 36
| 3
|
继续教育学院(2009级“3+2”班)
| 4
| 5
| 20
| 5
| 1
|
总计
| 292
| 300
| 1400
| 300
| 30
|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分春秋季,此次为秋季资金,资助标准比以前平均增加1000元)。
4、省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2000元。
四、评定程序
各学院将名额进行合理分配;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书面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结果公示,辅导员审查认可;学院审核通过后,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2、3)和汇总表(见附表4、5、6);将评审结果(申请表和汇总表)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公示;学校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发放及管理
1、发放时间及方式:待省所拨资金到位后另行通知。
2、管理
(1)受助期间按每学期进行考察,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则停发
①违反纪律或规定,受校(院)处分者;
②学籍发生异动者;
③经常抽烟、酗酒等奢侈浪费或通宵上网者;
④购买奢侈品或佩戴名贵金银玉首饰,或经常烫发、染发者。
(2)如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及时上报资助中心,并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视情况降低等级或取消受助资格;
(3)对因停发空缺名额,可在相应学院内按本办法进行增补。
六、要求及报送
1、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政策。各学院要召开专题评审会议,认真、扎实推进评审工作;各班级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宣传,确保所有学生知政策、懂政策。
2、树立典型,广泛宣传,发挥榜样育人作用。各学院要以本此评审为契机,积极宣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学生中优秀学生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鼓励更多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3、教育受助学生要懂得珍惜,学会感恩。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机构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体验“一分钱来之不易”,珍惜所获资助;动员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和义务劳动活动,感恩社会。拒绝参加上述活动的学生取消其所有申请资格。
4、严格执行“统筹兼顾”原则。各学院要严格执行每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获得资助金额超过的情况除外,临时伙食补贴和困难补助不作累计;已享受免除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纳入此累计)。同一学年内,获得各级奖学金的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最高级别奖金,其他级别的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其奖金。
5、严格投诉管理,强化过程监督。各学院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审查学生材料;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学生咨询、投诉,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杜绝任何形式的分割、挪用国家奖助学金行为,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或减少获奖学生资格,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6、统一使用审批表格。为更加全面、完整地了解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请各学院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认真填写相应表格,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7、及时规范报送材料。各学院务必于2010年11月15日上午11:00前将评审结果(申请表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学校资助中心。
按照教育厅规定,过期不报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后果由相应学院自己负责。
附件:
附表1: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2: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表3: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4: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表5:湖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附表6:湖北省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11月2日